知识产权专题|农业企业知识产权被侵犯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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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林洪、李新厚、朱启强侵害商标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系在康庆坊、永盛源等多个徽酒老作坊基础上组建的省属国营大型白酒企业,是国内建厂最早的中华老字号白酒酿造企业之一。2005年10月起至2016年11月,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注册了第12366752号等10个“金徽”文字及文字+图案组合商标,取得了以上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分别包括烈酒、果酒、葡萄酒等类及饮料商品。2013年2月、2017年6月,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包装盒(世纪金徽五星)、酒瓶(世纪金徽五星、世纪金徽四星)三个外观设计专利权。

2016年兰州市公安人员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西路查处李林洪、李新厚、朱启强制造、销售假冒白酒的窝点,现场查扣大量假冒成品金徽白酒及包装材料,共涉及假冒42度四星世纪金徽、52度四星世纪金徽、42度五星世纪金徽成品白酒,合计价值155400元。假冒金徽酒包装箱2539个、包装盒15156个、瓶盖21000个、假奖卡16000个、二维识别码13695个、箱贴2800个、手提袋1500个、铆钉3312个、胶带700卷,使用商标枚数达五万余枚。之后,李林洪、李新厚、朱启强分别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刑。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三被告恶意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金徽系列商标专用权及包装盒、酒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5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126728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李林洪、李新厚、朱启强生产、销售假冒金徽系列酒的行为,侵害了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金徽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判决:一、李林洪、李新厚、朱启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326728元(含维权合理支出126728元)。一审宣判后,李林洪以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高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来源:甘肃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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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农业企业要如何防范专利被侵犯,如果侵犯发生又当如何处理?

一、现代农业企业如何做好专利预警?

现代农业企业在进行专利预警时,要把握好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时间维度,即什么时候开展相关工作,另一个维度则是要开展什么预警工作。把握这两个维度,才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获得真正有用的预警信息。

研发前和研发中都需要根据待研发技术和正在研发的技术进行现有技术专利信息的检索、筛选和分析,确定是否有相关专利存在,是否存在侵权壁垒。

销售前,企业应该针对产品在销售国进行预警分析,确定是否存在侵权壁垒,如果没有,则可以放心大胆地打入市场;如果存在侵权壁垒,企业则要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应对。

在进行专利预警时,检索是高技能工作,必须做好检索词的确定工作,要懂得进行技术的拆分,不能仅仅局限于主题词角度,在拆分的基础上,针对每个技术分支进行适宜检索词的设置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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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农业企业的专利权被侵犯时应如何处理?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行为。企业在专利权被侵犯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双方协商解决

企业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告知其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就赔偿等事宜进行协商解决。这种维权方式投入成本较低,是最和平的解决方式。双方还可以通过专利许可、专利转让等方式达到双赢的目的。这种维权方式的缺点是在达成良好的协商结果和实现协商内容方面可能存在难度。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维权方式最直接、收效最明显。但是其需要投入的成本较大,并且周期较长。专利诉讼案件的调解率比较高。一方面,调解可以有效地缩短诉讼周期;另一方面,调解较判决更容易实现双赢的局面。调解可以达成许可协议,判决仅能制止侵权行为、确定经济赔偿。

有关起诉方面,企业应当了解两点内容:

一是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如果申请有错误,企业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二是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如果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企业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管企业选择以上哪种途径维权,首先都要做好收集侵权证据的工作,这样才能掌握主动权。企业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是专利权属证据。证明企业享有专利权。

二是侵权存在的证据。证明侵权者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例如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销售☆等。

三是损害赔偿的证据。企业应当提交能支持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比如企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等。企业在证据收集好之后,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形选择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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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代农业企业应当如何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农业企业或其科研单位在从事科学研究和生产中,需要注意保守的商业秘密主要有:拟申请或已经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拟申请或已经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新种植;拟申请或已经申请的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处在研发阶段的实验数据等技术信息;拟转让或已经转让的技术信息;拟生产或已经生产的产品技术和信息,销售网络等。

为避免不应有的技术信息失密和纠纷,无论是技术人员还是领导,都应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加以重视,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1.在国内外商业合作和经济往来中,通过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来保护己方的商业秘密;

2.建立、健全农业企业无形资产的保密制度:设置商业秘密管理专门职位,制定具体的保密规章,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密级及人员的保密责任等;

3.一旦出现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要积极通过诉讼方式维权、应对。